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相关单位:
    《龙里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里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府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死亡,自觉遵守龙里县殡葬改革政策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一)免费对象
1. 具有龙里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 驻县域部队现役军人;
3. 与驻县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死亡前在龙里县城居住满1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
4. 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其他人员。
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二)免费项目
1. 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车辆在龙里县辖区范围内接运的费用。
2. 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以内(含3天)遗体火化前使用殡仪服务单位吊唁厅内玻晶棺冷藏费用。
3. 遗体火化费。使用殡仪服务单位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费用。
4. 骨灰寄存费。在殡仪服务单位临时寄存处寄存骨灰,寄存时间不超过1年(含 1年)的费用。
5. 灵堂租用费。在县殡仪服务单位租用中厅开展吊唁活动,吊唁时间不超过3天(含3天)的费用。
6. 专用卫生袋费、丧事代理服务费、遗体火化休息室费。
(三)其他特殊人员的费用免除和优惠
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脱贫户、监测户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只。
第三条  奖励项目
自愿选择骨灰在经营性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采取直接免除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丧属自愿选择超过免费项目规定标准及规定时限所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五条  惠民殡葬申请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当在死者丧事办结后5日内凭死亡证明、火化证等,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龙里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逝者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三)逝者属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脱贫户、监测户的需提供镇(街道)、村(社区)或民政主管部门证明;属二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残疾证》;属计划生育户需提供农村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证明。  
(四)逝者为驻龙里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生前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军官证》《士兵证》复印件1份。
(五)逝者为外来从业人员的,需提供与在龙里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  
(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奖励项目之一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向殡仪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龙里县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以上凡要求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同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第六条  县财政预算惠民殡葬政策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进行保障,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对惠民殡葬政策实施事项建立清册,按季报县民政部门审查核实后,由县民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殡葬服务单位。
第八条  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的经费结算方式
殡仪服务单位应在费用减免的下一季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龙里县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资金结算清册》《龙里县惠民殡葬奖励项目资金结算清册》各1份,并附《申请表》及相关复印件报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县民政部门对《资金结算清册》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将资金划入殡仪服务单位账户。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龙里县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民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奖励费用,严把审核关;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龙里县殡仪服务单位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绿色生态殡葬奖励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